【導讀】長期以來,我國科技經濟“兩張皮”現象突出。一方面論文發(fā)表完后,科技成果就高高掛起,成為“陳果”;另一方面企業(yè)缺乏核心技術。
經兩次審議,人大常委會8月29日高票通過了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》的決定,同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。此次法律修改能否扭轉這一局面?將如何釋放創(chuàng)新驅動發(fā)展的新動能?將給科學技術進步帶來哪些新變化?
科研成果處置權下放
“1996年頒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實施了近20年,修改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十分必要。”科技部部長萬鋼說,現行法律已經很難適應經濟社會發(fā)展需求。
近年來,我國對科學技術研發(fā)的投入保持高增長,但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。我國智力資源數量和科技論文數量均位居前茅,科技創(chuàng)新能力卻僅排第19位,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約為10%。
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(wèi)司司長王振江表示,轉化率的根源在于科研的組織實施與市場需求的結合不緊密。相關機構對科技成果的處置審批手續(xù)比較繁瑣,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按照現行規(guī)定都要上交財政,不能充分有效反哺科研和后續(xù)產業(yè)。
“這個法律的修改有幾點科研人員是很關注,大家都在討論,如果這些條款不落實的話,那么法律修正將被大家視為沒有真實意義。”人大常委會委員趙白鴿快人快語。她指的是科技成果轉化的處置權和收益。
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(guī)定:設立的研究開發(fā)機構、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決定轉讓、許可或者作價投資,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、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、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。通過協議定價的,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。并且,設立的研究開發(fā)機構、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。
科研人員可通過成果轉化成為“百萬”“千萬”富翁
新法規(guī)定: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(guī)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、數額和時限,但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,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(guī)定。
對于科研成果完成單位未規(guī)定,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,新法明確:對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zui低標準由現行法律的不低于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收入,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、出資比例的20%提高至50%。
財政部科教文司司長趙路認為,隨著科技成果處置、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關獎勵、報酬的明確,一批科研人員將通過轉化成果成為“百萬富翁”“千萬富翁”。